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質量,根據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水利部《關于將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移交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資質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的單位,應申請加入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成為學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按照本辦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在資格證書等級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業務。 第三條 個人資質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的人員須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參加資質管理單位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人員上崗證書》(以下簡稱"上崗證書")方可開展工作,同時每三年至少參加一次知識更新培訓。
第四條 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 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持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各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工作;持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所在省級行政區省級及以下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工作;持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所在省級行政區市級及以下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管理主體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資格證書的頒發、降級和吊銷等證書管理文件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理事長簽發。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預防監督專業委員會具體承擔資格證書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延續、變更等管理工作;省級水土保持學會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委托承擔甲級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級資格證書的申請受理、延續及變更的審查、日常檢查等具體管理工作。沒有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乙、丙級資格證書的具體管理工作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預防監督專業委員會承擔。 第六條 管理原則 資格證書實行動態管理,總量控制。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根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業務的需求等情況確定不同時期的持證單位控制總量,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擇優發放資格證書。
第七條 征求意見 資格證書的頒發、延續、處罰等應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二章 資格證書的申請、審查與頒發
第八條 甲級資格證書條件 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獨立法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或開辦資金不少于200萬元,或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持有上崗證書的專職技術人員達20人以上,其中注冊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師3人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6人以上,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水土保持相關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中,所學專業為水土保持的須有3人以上,所學專業為水利、資源環境和其它土木工程專業的須各有2人以上,為概(預)算專業的須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級資格證書2年以上,近2年內獨立完成并通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不少于5個。 (五)有與承擔大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勘測、分析等儀器設備以及計算機繪制圖設備等。
第九條 乙級資格證書條件 申請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獨立法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或開辦資金不少于50萬元,或固定資產不少于200萬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持有上崗證書的專職技術人員達12人以上,其中注冊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師2人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2人以上,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水土保持相關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中,所學專業為水土保持的須有2人以上,為水利、資源環境和其它土木工程專業的須各有1人以上。
(四)有與承擔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勘測、分析等儀器設備以及計算機繪制圖設備等。 第十條 丙級資格證書條件 申請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獨立法人,專職從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的規劃、勘察、設計、咨詢及科研等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達6人以上,其中注冊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師1人以上,持有上崗證書的4人以上,所學專業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術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三)近2年內獨立完成并已通過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鑒定的水土保持規劃、勘察、設計、咨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個。 (四)具有與承擔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勘測、分析等儀器設備。
第十一條 定期受理 資質管理單位定期受理資格證書的申請,具體時間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管理制度(包括機構章程和質量認證體系證明材料); (四)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五)注冊資本、開辦資金或固定資產證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簡歷、技術職稱和身份證明材料;
(七)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及其專業、職稱證書、注冊工程師證書和上崗證書復印件; (八)近2年內的業績證明材料;
(九)主要實驗、測試、勘測、分析設備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 (十)資質管理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真實性責任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省級審核 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所在地省級水土保持學會初步審核(沒有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直接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省級水土保持學會應當在1個月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的單位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可直接向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報送申請材料。
申請乙、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省級水土保持學會審查(沒有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直接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省級水土保持學會應當在2個月內提出審查結果并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第十五條 證書頒發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自收到甲級資格證書的初步審核意見之日起3個月內,收到乙、丙級資格證書申請的審查結果之日起2個月內,進行審查或復核。對通過審查或復核的,在中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網站和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對同意頒發資格證書的,在2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資質印制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正本和副本,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人員上崗證書》由資質管理單位統一印制。
第三十一條 證書銜接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甲級資格證書的,本辦法施行后在原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取得乙、丙級資格證書的,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將統一換發新版證書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 持證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不當或錯誤,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災害或重大損失的,除吊銷資格證書外,依法追究持證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解釋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20日起執行,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