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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建議收藏】水利部《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20220627)

時間:2022-07-03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

1 總則
1.0.1 為規范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保障設計成果質量,依據《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編制本技術要求。
1.0.2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經安全鑒定為三類壩的小型水庫的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當水庫需降等、報廢時,應執行降等、報廢等有關規定。
1.0.3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應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成果及核查意見,對水庫存在的病險問題進行復核,并補充必要的勘察、檢測和試驗工作,在此基礎上開展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
1.0.4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擋水、泄水、輸水等建筑物及其地基與邊坡病險問題的處理,近壩庫岸的治理,閘門、啟閉設備等設施改造,上壩防汛道路維修、改造,以及必要的雨水情測報、安全監測、管理設施等。
1.0.5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原則上按照"原規模、原標準、原功能"進行設計;經充分論證后,根據小型水庫的重要性和風險等級,其洪水標準可適當提高。
1.0.6 應加強設計、施工、運行等基礎資料收集、整理和分析,開展現場調查和勘測、驗證等工作,為確定除險加固方案提供可靠依據。
1.0.7 經充分論證,積極慎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1.0.8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應執行現行規程規范

2 水文
2.1 基本資料
2.1.1 應收集和分析與工程設計有關的流域自然地理概況和氣象特性及主要特征值,工程所在流域和相鄰流域的水文(位)站、氣象站、雨量站實測系列資料以及特大暴雨、歷史洪水調查資料等。收集上游已建的有調節性能的水利水電工程相關資料。
2.1.2 應收集工程所在地區的水文圖集(表)及水文手冊等。
2.1.3 應收集工程原設計、歷次安全鑒定及除險加固設計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水文成果。
2.1.4 應收集并復核水庫以上集水面積、河流特性以及流域下墊面變化情況。注入式(國蓄)水庫充泄水設有可靠的控制設施時,可只考慮水庫本流域的集水面積。對于泥沙問題嚴重的河流應收集泥沙資料并復核水庫庫容曲線。
2.2 徑流
2.2.1 根據參證站的徑流成果按水文比擬法計算水庫設計年徑流時,應考慮年降雨量的差異,對計算成果進行必要的參數修正。
2.2.2 對于短缺流量資料地區,可采用各地現行的水文手冊等查算設計年徑流。
2.3 設計洪水計算
2.3.1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洪水計算規范》(SL44)有關要求,結合具體資料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洪水計算方法。
1 水庫壩址或上、下游鄰近地點具有長系列流量資料和歷史調查洪水時,應采用頻率分析法推求設計洪水,洪水系列應進行一致性分析。
2 鄰近的相似流域具有流量資料和洪水調查資料時,可先計算鄰近流域的設計洪水,然后采用水文比擬法等推求壩址設計洪水。
3 缺乏流量資料時,可利用設計暴雨,采用經驗單位線、瞬時單位線及推理公式法等推求設計洪水。設計暴雨可由實測降雨資料推求,也可采用各地區最新修訂的暴雨圖集進行查算。
2.3.2 在推求設計暴雨和設計洪水時,應關注建庫以來鄰近地區發生的特大暴雨、洪水,下墊面、氣象等條件接近的應考慮移置,并修正相關資料用于本流域設計洪水推求。
2.3.3 必要時,可采用水文氣象法計算可能******洪水。
2.3.4 施工分期設計洪水可利用參證站按水文比擬法推求,或采用暴雨途徑推求。
2.3.5 受上游水庫調蓄影響時,應分析壩址設計洪水地區組成成果。
2.3.6 設計洪水計算應根據地區特點,采用多種方法,并與原設計洪水成果進行比較,確定采用的設計洪水成果。
2.3.7 應對采用的設計洪水成果進行合理性分析。
2.3.8 當上游水庫有潰壩風險而影響下游水庫安全時,應根據設計需要進行專門分析研究。
2.4 泥沙
2.4.1 設計依據站具有20年以上實測泥沙資料時,可統計泥沙特征值,并計算水庫多年平均輸沙量成果。推移質輸沙量可按懸移質輸沙量的經驗比例估算。
2.4.2 無實測泥沙資料地區,可采用各地現行的輸沙模數圖或侵蝕模數成果估算水庫多年平均懸移質輸沙量。
2.4.3 對于不考慮排沙的水庫,也可利用現狀庫容曲線與原庫容曲線比較,獲取水庫淤積量,再除以兩次庫容曲線間隔時間,得到年平均入庫沙量。
2.5 水情測報
2.5.1 根據小型水庫雨水情測報要求,結合區域已有站點,完善水庫水文設施和水文自動測報系統。水庫集水面積大于等于20平方公里時,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自動測報系統設計規范》(SL566)的規定布設遙測雨量站數量;集水面積小于20平方公里時,可結合設站需求和地區特點,布設1到2處遙測雨量站;集水面積小于1平方公里時,可僅設置壩上雨量遙測設備。
2.5.2 應設置壩上水準點、人工水尺和壩上水位、雨量遙測設備及必要的終端顯示設施,具有通信條件的應設置視頻圖像監視設施。
2.5.3 中心站應配置必要的設備和軟件,具備對監測信息的接收處理及傳輸等功能。

3 工程地質
3.0.1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的工程勘察工作應執行《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55)中有關規定。
3.0.2 除險加固工程勘察應在安全鑒定勘察的基礎上,根據安全鑒定的成果結論,針對地質病害和隱患,布置相應的勘探試驗工作。
3.0.3 區域構造穩定性復核可參考區域地質資料和地震資料,工程區地震動參數應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確定.
3.0.4 對于存在滲漏或近壩庫岸穩定問題的小型水庫,應在分析前期勘察成果及施工、運行資料的前提下,布置必要的勘探工作,查明滲漏原因和滲漏通道,以及近壩庫岸不穩定的地質條件,評價對水庫、大壩的影響,提出處理建議。
3.0.5 建筑物工程地質勘察應以查明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工程險情和隱患的性質為目標,充分收集前期勘察、施工、監測及歷次除險加固資料,加強工程地質分析,進行必要的地質勘察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存在滲漏問題時,應查明滲漏通道位置、壩體及壩基 (肩)巖土體滲透性及物理力學性質,分析滲漏原因,評價壩體及壩基(肩)滲透穩定性。沿大壩防滲線和可能的滲漏部位應布置勘探剖面,剖面線上應有鉆孔控制;進行壓水(注水)試驗,并取樣進行室內物理力學試驗。
2 存在地基沉陷和壩體變形問題時,應查明壩體變形破壞位置、壩基及壩體隱患類型及位置,分析地基沉陷和壩體變形破壞原因,提出處理建議。地基沉陷和壩體變形部位應布置勘探工作,并取樣進行室內物理力學試驗。
3 壩基及壩肩、近壩庫岸存在抗滑穩定問題時,應查明軟弱夾層、緩傾角裂隙及其他不利結構面的幾何形態、充填情況及組合關系,確定滑動體的邊界條件。應沿壩軸線及垂直壩軸線方向、近壩庫岸布置勘探剖面,鉆孔應進入可能的滑動面以下一定深度。
4 對于新建或改建的溢洪道、隧洞、埋涵等建筑物,應按新建工程開展工程地質勘察工作。
5 提出巖土體的物理力學參數建議值。
3.0.6 針對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所需要的各種天然建筑材料,應進行詳查工作。

4 工程建設必要性及工程規模
4.0.1 應說明小型水庫原設計的功能任務和主要規模,闡述歷次除險加固情況、實際運行狀況、安全鑒定主要結論和當前的安全隱患。對主要功能仍在發揮的水庫,應結合水庫大壩安全鑒定的結論性意見,從持續發揮水庫對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改善以及消除安全隱患等方面的作用,論證除險加固的必要性。對于提升防洪能力的病險水庫,應考慮水庫失事后對下游人口、重要基礎設施可能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社會影響等,結合水庫風險評估成果,論證提升防洪能力的必要性。
4.0.2 除險加固工程設計原則上不改變水庫原設計正常蓄水位,確需改變時應進行充分論證,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4.0.3 應根據設計洪水復核成果,結合現狀調度運行方式及泄洪設施,定量評價工程現狀防洪能力;根據確定的洪水標準、設計洪水成果、復核后的泄流曲線及5年內修測的庫容曲線,對水庫設計洪水位、校核洪水位進行計算復核。
4.0.4 水庫洪水調節宜采用壩址洪水靜庫容調洪計算方法。水庫起調水位采用水庫原設計的汛期限制水位或正常蓄水位,或原審批部門批準調整后的汛期限制水位或正常蓄水位。經洪水調節復核后,當設計洪水位、校核洪水位超過原設計的洪水位,不能滿足防洪標準要求時,應研究降低水庫原設計的汛期限制水位運行、調度運行方案的優化等非工程措施進行防洪達標的方案可行性。
4.0.5 對于確需加高水庫大壩或新建、改擴建泄洪設施的水庫,應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及水庫防洪能力提升要求,考慮水庫在梯級水庫中的作用,水庫失事對下游影響以及防洪能力提升代價等,進行專門論證。
4.0.6 應提出除險加固后水庫調度運用原則,確定水庫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設計洪水位、校核洪水位等主要特征水位。對經復核后汛期需降低水位運行的水庫,應明確控制運用方式和時間。
4.0.7 應針對病險水庫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水庫任務復核,提出除險加固的建設內容和主要措施。
4.0.8 對淤積嚴重、功能嚴重萎縮或喪失的小型水庫,經充分論證后可對水庫降等或報廢,并取得原審批部門的認可意見。

5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5.1 工程等級及標準
5.1.1 應根據小型水庫工程任務和規模,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有關規定,復核水庫工程等別和建筑物級別。
5.1.2 水庫大壩洪水標準一般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有關規定確定。
5.1.3 根據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或失事可能影響的范圍、影響人口、下游基礎設施重要性,結合壩型、壩高等條件綜合分析并基于風險分析成果,洪水標準可取《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相關規定的上限;經充分論證,洪水標準可進一步提高。
5.1.4 小型水庫4級、5級土石壩壩頂安全加高值,對應設計、校核工況取值不應小于0.5米和0.3米;4級、5級混凝土壩和漿砌石壩壩頂安全加高值,對應設計、校核工況取值不應小于0.3米和0.2米。
5.1.5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抗震設防應采用地震基本烈度。應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確定地震動參數設計采用值。
5.2 防洪能力達標方案
5.2.1 經論證確需采取工程措施實現防洪能力達標時,應對加高防浪墻或設置防浪墻、改擴建泄洪設施、增設泄洪和排沙設施、加高大壩、加高大壩與改擴建泄洪設施相結合等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選。
5.2.2 在地形地質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宜優先選用改擴建原泄洪設施方案。表孔泄洪設施控制段改建優先考慮無閘開敞式,并應對改建控制段堰型、擴寬泄流寬度、降低堰頂高程等方案進行比較;底部泄洪設施若自身存在結構安全問題必須改建加固時,可結合水庫運行調度要求進行改擴建,適當提高泄洪能力。
5.2.3 原工程未設泄洪設施,經充分論證確需新建泄洪設施時,應根據其地形地質條件,對新建泄洪、排沙設施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選。對于注入式(屯蓄)水庫,出庫流量宜不小于入庫流量。
5.2.4 當泄洪設施改造增加投資較大時,可研究適當加高壩體的方案,必要時同時采取加固措施。大壩加高不超過2米時,在壩坡穩定、滲流穩定滿足規范要求的條件下,可采用"戴帽"加高方案,或加設防浪墻。
5.3壩體結構除險加固
5.3.1 土石壩壩體填筑質量缺陷處理應分析大壩運行歷史險情、壩體勘探資料,經技術經濟方案比選,采取防滲墻、表面防滲、上游或下游壩坡培厚、置換筑壩材料、充填灌漿等壩體填筑質量缺陷處理措施;位于高地震區的,宜采取壩坡壓重、加寬壩頂等措施。
5.3.2 土石壩抗滑穩定加固和護坡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壩前淤積厚度、壩型、壩高、材料料源、施工條件等因素,研究壩體抗滑穩定加固方案,宜采取上游壩坡削坡放緩,下游壩坡加培方式;若上游壩坡需防滲處理時,可一并進行上游壩坡加培。對因地基穩定影響整體抗滑穩定、壩基有液化砂層時,應研究加固地基或增設蓋重等工程處理措施。
2 土石壩下游馬道設置應根據坡面排水、安全監測、檢修、道路等設施布置要求,并結合壩坡穩定等確定。馬道最小寬度不宜小于1.5米。
3 護坡結構型式應考慮壩頂和壩坡的整體性。對于原壩坡未設護坡的,上游護坡可采用堆石(拋石)、干砌石、漿砌石、鋼筋混凝土框格干砌石、預制或現澆混凝土塊等,并注重抗風浪、抗冰凍的適應性;下游壩坡可采用干砌石、預制混凝土塊,以及鋼筋混凝土框格填碎石、卵石或者框格草皮護坡等。原壩坡設有相對完整的砌石、混凝土護坡時,護坡加固宜在原護坡基礎上局部翻修、加固處理,不宜拆除更換材料重建。
4 防洪風險高的水庫大壩,應重視壩頂、下游壩坡防沖刷設計,宜采用硬化壩頂路面及干砌石、漿砌石或預制混凝土護坡等。
5 應加強壩頂及壩坡表面排水設計,排水布置和措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可結合護坡措施一并考慮。
5.3.3 混凝土壩和砌石壩壩體缺陷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對混凝土壩壩面發生凍脹、碳化等破壞的混凝土,應鑿除已破壞混凝土,重新補填符合要求的新混凝土。
2 壩體混凝土或砂漿存在缺陷時,可采用灌注細石混凝土、水泥砂漿等措施。
3 對壩體混凝土裂縫,應分析壩體裂縫產生的原因及其影響,采取填充法、結構補強法、灌漿法等相應處理措施。
5.3.4 混凝土壩和砌石壩抗滑穩定加固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重力壩壩基抗滑穩定加固可采取增設壩基、壩肩的防滲和排水系統。必要時也可采取增大壩體斷面、設置抗滑設施(阻滑洞塞或抗滑樁)、增設預應力錨索等方案。
2 拱壩壩肩抗滑穩定處理可采取壩肩巖體固結灌漿、增設重力墩,增加預應力錨固,或局部加大斷面等措施。
5.3.5 壩頂構造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壩頂寬度宜根據壩頂構造、壩體抗震和運行維護等因素確定,可選用4~6米。壩頂路面結構可采用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等結構形式。
2 土石壩防浪墻與防滲體結合應滿足有關規范要求。
3 壩頂不宜作為社會永久交通道路。確有社會交通要求的,應按《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規定進行論證。
5.4 大壩防滲加固
5.4.1 土石壩防滲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根據壩體斷面設計,復核各工況下的壩體和壩基滲透穩定性、滲漏量,在此基礎上采取針對性的處理方案。
2 當水庫具備放空條件時,若覆蓋層和透水層厚度小于15米,均質壩壩基可研究對上游坡腳增設垂直防滲和水平防滲結合的壩體防滲型式,并與壩體內增設垂直防滲進行經濟技術比較;水庫不具備放空條件或透水層厚度大于15米時,可根據地層條件和壩體防滲體型式,采取壩頂施工、壩體內增設垂直防滲等型式。
3 壩體下游存在局部滲漏情況時,可根據不同壩型,采取上游局部開槽鋪粘性土或土工膜封堵、下游局部導滲和反濾貼坡加固等一種或綜合措施;大范圍滲漏和較大集中滲漏的處理,應結合不同壩型、壩高及下游情況,以保證質量、安全可靠及經濟可行為原則,對粘土斜墻、鋪設土工膜、攪拌樁、沖抓套井粘土回填、防滲墻以及加設下游反濾排水體等可能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選,選定經濟合理的防滲處理型式。
4 對壩后存在沼澤化、壩基有承壓水的情況,可選用透水蓋重或設減壓井的措施;存在壩基強風化、斷層破碎帶滲漏和繞壩滲漏時,宜采用帷幕灌漿措施。
5 巖溶滲漏可僅針對滲漏部位采取混凝土塞、粘土或土工膜水平鋪蓋、充填灌漿等措施。
6 未加培下游壩坡時,下游排水設計宜修整原壩腳排水體,仍不滿足要求時宜增設貼坡排水。壩體下游壩坡加培時,應根據料源、滲流出逸點高度、滲漏量、抗凍影響等因素,比選貼坡排水、褥墊排水和棱體排水方案。
5.4.2 混凝土壩和漿砌石壩防滲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對于壩體裂縫漏水可采取封堵、灌漿等處理措施;對于壩體面狀滲水嚴重的,可選擇在壩體上游面黏貼或涂刷輔助防滲層、增設瀝青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防滲面板等,并采取新老混凝土結構連接處理措施;壩體設置排水孔時,可采取清孔、排水截引等措施。
2 對于壩基的滲漏可沿原有灌漿帷幕線進行加固灌漿,也可結合壩體防滲面板在壩前進行帷幕灌漿。應根據地質資料,復核灌漿范圍及參數。
3 對于山體較為破碎、節理裂隙發育的繞壩滲漏,可采用水泥灌漿帷幕;因巖溶而引起的繞壩滲漏可采用灌漿、堵塞、阻截、鋪蓋和下游導排等措施處理;宜在岸坡壩肩下游增設導滲排水設施。
5.5 泄洪設施除險加固
5.5.1 應復核泄洪設施過流能力,泄洪設施過流能力設計宜適當留有余量。
5.5.2 改擴建溢洪道應結合地形地質條件進行擴寬、加深等方案比選,宜避免大范圍擴挖壩體和山體。增設溢洪道時,宜優先采用開敞式,可不設置閘門。
5.5.3 溢洪道應進行進水渠、控制段、泄槽段的水力學設計及出口消能設計,必要時可進行水工模型試驗驗證。控制段改建應合理選擇堰型,比選寬頂堰、駝峰堰、低實用堰等。
5.5.4 對于布置在壩頭的溢洪道,應重點復核溢洪道和土壩之間的隔墻高程和整體穩定、接觸滲漏、上游壩坡防護及出口消能措施。下泄水流距壩腳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防止水流沖刷壩腳,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進水渠流速較大時,對其附近壩坡亦應加強防護。
5.5.5 溢洪道控制段除險加固應復核堰體穩定和結構安全,復核地基滲流以及與壩體連接部位滲流穩定,必要時采取加寬堰體、鑿除面層進行混凝土貼面補強,以及堰基帷幕灌漿等措施。
5.5.6 溢洪道進水渠、控制段、泄槽等部位的開挖邊坡應進行穩定分析和必要的處理,并加強坡面保護措施和內外排水設計。
5.5.7 對進水口高程較低的泄洪建筑物,應根據庫區泥沙淤積高程,復核進水口高程和運行安全性,復核進水口整體穩定、邊坡穩定以及結構安全。整體不穩定且難以改造或改造不經濟時應考慮拆除重建。
5.5.8 對泄洪隧洞應根據洞內凈空、內外水壓力等,復核隧洞過流能力、水力學設計和結構安全;不滿足泄洪要求或結構安全要求時,可研究比選襯砌加固、擴建隧洞、拆除重建等方案。
5.5.9 應根據工程泄洪運行現狀,對現有消能方式進行評價,分析消能區水流條件對大壩、河道岸坡的影響,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
5.5.10 具備條件時,泄洪設施的泄流能力可適當留有余量,以應對超標準洪水。
5.6 壩下埋管(涵)除險加固
5.6.1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臥管進水口,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比選采用合適的進水口形式;有條件宜改成斜拉閘門分
級控制進水口型式。
5.6.2 對于壩下埋管(涵)出口附近出現滲漏、浸水的情況,應分析滲漏原因和部位,查明埋管(涵)本身破壞情況及管(涵)周填土質量,針對不同情況結合水庫放空條件,比選確定處理方案。
5.6.3 因管(涵)周填土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在可降低庫水位或放空水庫的條件下,采取進口段沿管線開挖回填、埋管(涵)外增設截水環的方案,或對埋管(涵)外壁與土壩接觸部位進行灌漿、回填高塑性黏土以及出口部位進行貼坡反濾排水和導截溝等一種或綜合措施,宜根據不同壩型、防滲方式選擇合理的修復方案。
5.6.4 對于埋管(涵)裂縫、穿孔等問題,應采取管(涵)身補強加固、管(涵)周灌漿措施。
5.6.5 埋管(涵)存在斷裂、結構強度不滿足要求、不均勻沉陷等問題時,應優先采用改建隧洞方案,也可根據水庫放空條件采用原址或易址重建鋼筋混凝土結構埋管(涵)的處理方案,以及埋管(涵)內套管等加固處理措施。應注重新建埋管與壩體結合部位的防滲處理。新埋管(涵)位置、施工方法應結合下游渠系和溝道情況、壩高等,經比選確定。 5.6.6經充分論證需廢除原埋管(涵)并新建隧洞或管(涵)時,對原埋管(涵)封堵、防滲等措施必須安全可靠。
5.7 工程安全監測
5.7.1 監測設施建設按照"統籌協調、因庫制宜、實用有效、信息共享"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條件,結合水庫規模、壩型、壩高、壩長、下游影響、通信條件等,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合理設置監測設施,并與已有監測設施及除險加固項目建設內容銜接。建立完善監測數據平臺,實現信息匯集、應用和共享。
5.7.2 應收集、分析原安全監測項目、監測斷面、監測設施設備的設計內容,以及設備設施運行的可靠性及失效情況等。
5.7.3 應根據工程特點、現有監測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明確工程安全監測總體設計方案及主要建筑物安全監測布置。
5.7.4 土石壩應重點監測壩體浸潤線、滲流量,以及壩面垂直位移和水平位移;混凝土壩和漿砌石壩應重點監測水平位移、揚壓力,以及壩體壩基和繞壩滲流滲壓等;小型水庫監測設施設備基本配置見表5.7.4.

5.7.5 設施設備應根據工程實際、現有設施設備及通信條件確定,選用具備自動測報、多種通訊、斷電存儲等功能的產品;測點編碼應符合水利對象編碼要求。
5.7.6 監測信息應以自動采集和報送為主,采用一站多發方式,向相關監測平臺發送,有條件的應實現自動報警。因特殊原因不能自動采集和報送的應落實人工采集和報送措施。
5.7.7 應根據需要配置衛星應急通信設備,保障極端氣候條件下的信息報送和預警發布能力。
5.8 建筑環境與景觀
5.8.1 應選定生產現場生活區的總體布置,確定功能分區、各建筑物的標準、結構型式、內外交通等。
5.8.2 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地理位置和人文景觀等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區范圍內的建筑環境和景觀設計方案。

6 機電及金屬結構
6.1 電氣
6.1.1 應確定現有供電電源容量、可靠性、安全性是否滿足用電設施的要求。供電線路一般以就近為主,原則上不新建供電線路。涉及泄洪及大壩安全的用電負荷,應設置可靠的備用電源。
6.1.2 應根據電氣設備實際運行狀況以及復核計算成果或檢測結論,確定配電系統改造方案。設備選型應節能且易于維護。
6.1.3 具備條件時宜設置現地閘站計算機監控系統。
6.2 金屬結構
6.2.1 應依據金屬結構設備現狀并結合相關除險加固方案,合理選擇設備加固或更新方案;優先改造與泄水、供水有關的閘門、啟閉機等設備;確需更換的設備應進行充分的鑒定評價和論證,并明確更換設備的合理使用年限。
6.2.2 應在現場安全檢查或檢測基礎上,了解設備運行中出現的異常與事故,確定改造加固方案。更換設備的設計宜維持原布置方案不變,更換設備前要做好測量工作及現場安全檢查。
6.2.3 啟閉設備選擇應以安全可靠、簡單、易操作為原則,宜選用固定卷揚式啟閉機、螺桿式啟閉機、電動葫蘆等設備。啟閉設備宜選用帶手動或無電應急操作功能的型式。
6.2.4 閘門埋件宜配合閘門改造同時進行改造或更換。當埋件更換困難時,宜對埋件表面處理后防腐,有止水要求的埋件表面可采取打磨除銹、補焊或粘鋼等技術處理。
6.2.5 金屬結構設備的防腐蝕宜采用涂料防護或金屬熱噴涂防護。
7 施工組織設計
7.0.1 應根據除險加固工程所在地以及項目組成、對外交通運輸、主要建筑材料的來源和供應條件等,選定土、石及砂礫石料場,確定料場的開采方式、運輸方式,以及建筑材料的供應方式。
7.0.2 施工時段宜安排在非汛期降低庫水位或汛期放空水庫的情況下進行。導流建筑物應選擇對工程環境影響較小的布置方案和結構型式,宜優先利用水庫現有擋、輸(泄)水建筑物。
7.0.3 確定施工方法、工藝以及施工設備選型,宜以對
原有建筑物影響較低的施工方案為原則。
7.0.4 應結合工程實際選定施工總體布置方案,宜利用工程可用建筑材料和當地建筑材料市場材料供應條件、當地機械修配條件、水源和電力供應條件、現有通訊條件,簡化施工工廠設施,減少場區內料場和其他臨時設施征地。施工臨時設施宜優先布置在水庫現有管理范圍內。棄渣場宜避開環境敏感因素就近設置。
7.0.5 應編制除險加固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確定施工分期和施工總工期,確定施工關鍵路線。
8 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
8.0.1 除險加固工程設計不宜增加水庫淹沒影響范圍,并盡可能布置在水庫現有征地范圍內,原則上不新增永久征地。
8.0.2 因工程布置需要,確實需要增加永久征地面積時,應說明水庫現有征地范圍,明確本次需增加的征地范圍和面積,并對征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地類和地上附著物進行調查。
8.0.3 對前期征地手續齊全、土地權屬清晰、沒有遺留問題的水庫,在增加投資不多的情況下,宜盡可能解決影響水庫安全的管理范圍土地確權劃界問題。
8.0.4 各類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單價可按照當地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補償費用應列入工程概算。
8.0.5 可根據《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建設征地移民補償)的規定,計列征地移民勘測設計費和實施管理費、基本預備費等費用,不計前期工作費、實施機構開辦費、技術培訓費和監督評估費等費用。
9 環境保護設計
9.0.1 應明確水庫除險加固建筑物、淹沒范圍及施工活動影響范圍涉及的環境敏感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嚴格落實相關管控要求。
9.0.2 應按相關規劃、方案、工程設計、取水許可等文件批復要求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復核水庫生態流量。現有泄放設施不滿足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應提出泄放與監控設施改造或補建方案。
9.0.3 應開展水庫工程環境影響回顧分析和除險加固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在保障工程安全及主要功能正常發揮的條件下,論證運行期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改造或補建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需改造或補建的,應提出措施方案。
9.0.4 應預測施工期各類污染物排放源強,提出施工期生產生活廢污水處理、大氣與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置、人群健康防護等環境保護措施方案。
10 水土保持設計
10.0.1 應根據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實際擾動的土地面積確定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包括工程新增的占地面積,以及施工擾動、占用的水庫原有土地面積。
10.0.2 應重視開挖土石方的綜合利用,注重表土保護和利用,盡量減少工程棄渣,并遵循減少新增占地、便于后期利用和減少措施工程量的原則選擇和確定棄渣場場址。
10.0.3 應確定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和防治指標值。
10.0.4 應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并進行措施設計。水土保持措施宜注重植物措施。
11 工程管理設計
11.0.1 應說明現狀管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以及管理用房、交通設施等管理設施配置情況。
11.0.2 按照現行水庫運行管護機制等相關規定,復核管理機構和人員,原則上不新增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現狀管理機構不完善、管護人員不到位的,經論證可明確提出健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增加管護人員等要求。
11.0.3 應結合水庫除險加固,完善必要的管理設施,包括管理用房、水文監測設施、安全監測設施、通訊設施、防汛道路、交通工具、應急搶險物資倉庫等。
12 工程信息化
12.0.1 宜根據水庫現狀,提出工程信息化建設需求,并為工程安全和防洪興利的"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提供基礎支撐。
12.0.2 應結合工程調度運行和安全管理需求,確定信息采集與交換、工程安全、水庫調度、決策分析、巡查巡視、預案管理等系統功能;選定水庫雨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視頻圖像監視等信息傳輸方案,明確水庫(大壩)監測、監視等信息的上報方案。
12.0.3 應確定業務流程及業務功能設計、主要硬件設備配置及布置方案,明確主要技術參數。
12.0.4 完善省級監測平臺,小型水庫雨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和視頻圖像監視等信息應根據相關規定,共享至省級監測平臺統一管理。
13 設計概算
13.0.1 設計概算宜根據地方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及配套定額編制;沒有地方編制規定及定額的地區,可依據水利部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及配套定額,按引水工程標準編制。
13.0.2 應按經濟合理、盡可能采用機械化施工的施工方法計算工程單價。
13.0.3 按工程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工程量,計列永久房屋建筑工程、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工程安全監測等必要的管理設施設備投資。
13.0.4 單獨計列擴大建設標準的項目、經營性項目、市政交通、景觀等項目投資。
13.0.5 應依據編制規定的要求計取相關獨立費用,除增列必要的安全鑒定費用外,一般不增列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