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強化水利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健全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保障河湖安全,水利部與公安部共同制定了《關于加強河湖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
關于加強河湖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強化水利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健全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提升河湖安全保護工作效能,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水違法犯罪,維護河湖管理秩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河湖安全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江河湖泊是水資源的重要載體,是生態系統和國土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護江河湖泊,事關人民群眾福祉,事關中華民族長遠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先后就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推進南水北調后續工程高質量發展等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確立起國家“江河戰略”,為加強河湖保護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強化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與公安機關的協作,加強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形成打擊河湖違法犯罪合力,保障涉水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水利法治建設、提升河湖安全保護水平、提高國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涉水法律法規,加強河湖日常執法巡查,受理水事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各類水事違法行為,配合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涉水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依法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有關規定,依法嚴厲打擊嚴肅查處暴力抗法和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行為。
二、明確河湖安全保護協作重點任務
(一)加強防洪安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強化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常態化執法巡查,對可能影響到人身安全的涉水行為做好提醒勸阻,依法打擊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庫庫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線等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大壩及其附屬設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違法修建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棄置或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等妨礙河道行洪安全的違法案件。公安機關加強汛期社會面治安巡邏防控,依法打擊妨礙防洪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良好社會秩序。
(二)加強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加強對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的監管,利用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非法取水、河湖“四亂”、人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因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公安機關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移交的非法圍墾河湖、破壞水文監測設施、破壞飲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時開展調查。
(三)加強河道采砂秩序維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大河道采砂監管力度,嚴肅查處未經批準擅自采砂,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圍、超深度、超期限、超許可量等未按許可要求采砂等突出問題。對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涉黑涉惡線索摸排、核查等工作。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移交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公安機關依法及時開展調查,依法查處,依法嚴懲其中的黑惡勢力犯罪。各級水利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查處非法采砂違法犯罪案件中發現公職人員包庇縱容以及充當“保護傘”的,按照管轄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四)加強重點水利工程安全保衛。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強化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監管和執法巡查,督促指導工程管理單位完善水利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發事件與反恐怖應急預案,強化安全保衛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專兼職安保人員、必要的裝備設備和技術防范設施,加強對重要部位的日常維護和巡查檢查,開展相關應急預案的演練,及時發現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公安機關加強對轄區內重點水利工程治安保衛和反恐怖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完善治安保衛和反恐怖制度、落實治安規范和反恐防恐措施,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加強水行政執法安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全面依法履職,嚴格執行涉水法律法規,加強自身執法能力建設,嚴防、嚴管、嚴查失職瀆職、充當“保護傘”的行為,保障水事執法秩序。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依法履職過程中遇到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要及時依法處置。
三、建立健全河湖安全保護協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機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與公安機關要定期開展河湖安全保護工作會商,互相通報相關工作情況,研究需要解決的重難點問題。各自明確一名主管領導作為聯席會議召集人,一名負責人作為聯絡員。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或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必要時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參加。雙方要通過工作簡報、信息網絡等形式,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二)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堅決禁止有案不移、以罰代刑。案件移送時應出具書面文件,辦理移交手續,依法依規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證據,并配合開展取證、監測、鑒定等工作。公安機關辦理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水利部門應提供必要的專業支持、技術協助和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發現的水事違法行為,應及時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處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與公安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移送單位。對案情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可以與公安機關實施聯合掛牌督辦。
(三)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護協同機制。流域管理機構要協調推動流域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護協同機制,以流域為單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區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執法協作工作機制,統籌流域內河湖安全保護工作,明確責任主體和職責分工,形成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協作的河湖安全保護格局。要加強跨區域執法協作,依法打擊危害河湖安全的跨區域違法犯罪行為。
四、強化河湖安全保護協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利用好河湖長制平臺,建立協作長效機制,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將相關工作情況納入水利和公安系統目標責任考核,推進河湖安全保護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雙方要建立執法資源共享機制,暢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優化協同渠道,積極對接執法設備和數據平臺,實現相關數據共享利用。
(二)強化培訓交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要將聯合培訓納入本部門年度業務培訓計劃,通過典型案件剖析、支部聯學等多種形式,系統學習河湖安全保護和刑事辦案涉及的法律法規,重點加強案件調查取證、移送辦理及法律適用等內容的培訓,提升河湖安全保護執法辦案能力。可定期互派業務骨干掛職交流,或通過省市縣多層次聯合集中培訓、互相派員培訓等方式,強化實踐鍛煉和專業化建設,并根據辦案需要和各方需求,適時擴大掛職交流的范圍。
(三)強化要素保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河湖安全保護工作資金保障,加大對水利(河湖)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充實重點區域、敏感水域的執法力量,積極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加強河湖保護執法,保障河湖安全保護工作機制運轉有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推動基層黨委和政府督促水域責任單位加強涉水警情、案情多發頻發水域的防護設施建設,在水域周邊設置安全隔離帶、防護欄、警示牌等,布建滿足安全防護需要的視頻監控等信息化設備,******限度消除監管、防護“盲區”,有效預警、防范、處置涉水案件、事故。
(四)強化基地建設。有條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推動在大中型水利工程、涉水違法犯罪高發頻發地區等重點區域建設專門執法基地,會同公安機關聯合開展執法培訓,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提升執法辦案效能。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做好基地設施設備、日常運維、人員津貼等經費保障工作。公安機關要配合做好選配執法人員及師資培訓力量派駐、裝備配備教學使用等工作。
(五)強化宣傳引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要做好河湖安全保護普法和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各類媒體渠道和深入基層走訪座談、張貼布告等方式,大力宣傳河湖安全保護重要意義、法規政策、執法工作成效與典型案例等,通過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者公眾號等方式,暢通群眾涉河湖違法犯罪線索舉報渠道,形成強大輿論聲勢,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河湖安全的良好氛圍。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可依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或者協作意見。